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五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被 告 群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甯雲蛟 被 告 群德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甯雲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群耕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群德霖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業經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