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五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五三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宏
- 被告
- 群耕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甯雲蛟
- 被告
- 群德霖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甯雲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群耕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群德霖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業經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