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楊天生
- 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七六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天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及補簽名,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 七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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