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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楊天生

  • 上訴人
    甲○○與被上訴人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七六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天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及補簽名,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 七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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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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