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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八六五號

給付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曾鴻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八六五號

原告
甲○○即六志物
被告
總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安全

右當事人間給付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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