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九二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九二九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張騰瑞
- 訴訟代理人
- 包志勇
- 被告
- 宏愛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元,及各按附表所載票面金額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宏愛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甲○○、乙○○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屆期經提示竟遭以拒絕往來為理由退票,且被告迄未清償系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