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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九二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九二九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騰瑞
訴訟代理人
包志勇
被告
宏愛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元,及各按附表所載票面金額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宏愛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甲○○、乙○○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屆期經提示竟遭以拒絕往來為理由退票,且被告迄未清償系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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