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九八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九八八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陳順和
被告
俞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長
被告
大流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長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各按附表票面金額欄所示金額各自支票之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系爭票據之付款地均為臺南市○○路○段四八0號之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