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九八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九八八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周
- 訴訟代理人
- 陳順和
- 被告
- 俞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長
- 被告
- 大流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長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各按附表票面金額欄所示金額各自支票之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系爭票據之付款地均為臺南市○○路○段四八0號之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