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О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О九二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黃建明 被 告 甲○○即群聚商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關於「甲○○即群聚眾商行」記載,應更正為「 甲○○即群聚商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