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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一四六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一四六號

原告
文匯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
訴訟代理人
沙洪
被告
旭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訴訟代理人
周玟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向被告訂購腰帶五千條,約定價金新台幣(下同)三十二萬七千元,並立有契約書一紙,並約定由原告先行支付一十五萬元布款,原告依約於同年月十四日匯款一十五萬元至被告公司帳戶內,並變更契約內,將皮帶顏色由原約定南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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