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一四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一四六號
- 原告
- 文匯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
- 訴訟代理人
- 沙洪
- 被告
- 旭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州
- 訴訟代理人
- 周玟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向被告訂購腰帶五千條,約定價金新台幣(下同)三十二萬七千元,並立有契約書一紙,並約定由原告先行支付一十五萬元布款,原告依約於同年月十四日匯款一十五萬元至被告公司帳戶內,並變更契約內,將皮帶顏色由原約定南良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