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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一四七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鄭彩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一四七號

原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昆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昆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壹拾貳元,折合銀元陸萬零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佰零壹元,折合新臺幣壹仟捌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法   官 鄭彩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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