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二О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二О三號

原告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湖
訴訟代理人
鐘仲智
被告
懋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松
被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耿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肆拾玖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懋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由被告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屆期經提示竟不獲兌現,爰本於票據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票款,並加給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起訴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件票款,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支票附表    │├─┬───────┬─────┬─────┬────────┬──────────┬──────────┤│編│ 付 款 人 │ 發票人 │ 支票號碼 │票 面 金 額 │ 票載發票日  │ 付款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