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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八十六年度南簡字第一五二八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南簡字第一五二八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東憲
訴訟代理人
林潤秋
被告
邱崇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聰池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下午四時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一中關於「0六九五誘k八」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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