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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二三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吳勇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二三九號

原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鐸聖
訴訟代理人
李淵海
被告
長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倖宏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法 官 吳勇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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