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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高如宜

  • 當事人
    甲○貿易有限公司乙○○即嘜歡樂小吃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五六號 原   告 甲○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州 被   告 乙○○即嘜歡樂小吃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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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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