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高如宜
- 當事人甲○貿易有限公司、乙○○即嘜歡樂小吃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五六號 原 告 甲○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州 被 告 乙○○即嘜歡樂小吃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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