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五六號 上 訴 人 乙○○即嘜歡樂小吃店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年九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壹拾參萬玖仟壹佰壹拾元,折合銀元肆萬陸仟叁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陸 佰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仟零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