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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林富郎

  • 當事人
    乙○○即嘜歡樂小吃店與被上訴人甲○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五六號 上 訴 人 乙○○即嘜歡樂小吃店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年九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壹拾參萬玖仟壹佰壹拾元,折合銀元肆萬陸仟叁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陸 佰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仟零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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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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