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八五一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八五一號
- 原告
- 統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敏
- 訴訟代理人
- 楊丕銘律師
- 被告
- 暉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耀國
- 訴訟代理人
- 陳豐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永年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就本件承攬工作完成、交付及加工施作之時間具體陳報,並檢附相關證據到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