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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八五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蔡孟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八五一號

原告
統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敏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告
暉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耀國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永年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就本件承攬工作完成、交付及加工施作之時間具體陳報,並檢附相關證據到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法院書記官 歐祝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蔡孟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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