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九二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九二五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厚滋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乙○○
- 代理人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參拾玖萬元,折合銀元壹拾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伍拾元,
折合新台幣伍仟捌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