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八十五年度南簡字第九七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書記官處分書 八十五年度南簡字第九七二號
- 原告
- 台灣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何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吳剛明
- 被告
- 金皇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榮
- 被告
- 三瀅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頌舜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對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製作之宣示判決筆
錄更正錯誤如左:
一、宣示判決筆錄當事人欄內被告「三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三瀅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為處分。
台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 中華民國九 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