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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八十五年度南簡字第九七二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書記官處分書          八十五年度南簡字第九七二號

原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剛明
被告
金皇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榮
被告
三瀅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頌舜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對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製作之宣示判決筆

錄更正錯誤如左:

一、宣示判決筆錄當事人欄內被告「三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三瀅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為處分。

台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 中華民國九 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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