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九八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九八八號
- 原告
- 首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存仁
- 訴訟代理人
- 顏秋華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各自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附表編號1、2之支票屆期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竟不獲兌現,附表編號3之支票未經提示,爰本於票據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並加給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