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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更㈠字第四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更㈠字第四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奕
訴訟代理人
趙哲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金比律師
被告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正光
訴訟代理人
梁客川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乙○○○股份有限公司已變更為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紙為證,合先敘明。

(二)緣坐落台南市○○市○○段一七九、一八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伊所有,惟被告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身即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谷公司)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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