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更㈠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更㈠字第四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奕 訴訟代理人 趙哲宏律師 楊淑惠律師 宋金比律師 被 告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正光 訴訟代理人 梁客川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乙○○○股份有限公司已變更為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一紙為證,合先敘明。 (二)緣坐落台南市○○市○○段一七九、一八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伊所 有,惟被告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身即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長谷公司)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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