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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調字第二九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調字第二九號

原告
在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凃明杰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

補正起訴狀繕本一份及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暨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法   官 林淑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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