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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訴字第四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訴字第四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金輔政律師
被告
乙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賓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叁拾柒萬陸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百分之五十,由被告乙賓企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乙○○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叁佰貳拾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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