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訴字第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訴字第四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雅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信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麗珠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金輔政律師
- 被告
- 乙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賓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叁拾柒萬陸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百分之五十,由被告乙賓企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乙○○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叁佰貳拾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