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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 當事人
    祐僑股份有限公司甲○即恆生醫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祐僑股份有限公司即健喬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訴訟代理人 莊明峰 被   告 甲○即恆生醫院 訴訟代理人 林常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即恆生醫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八十 八年六月十四日止,陸續向原告購買藥品數批,到期竟不付款,後原告履催,迄 今仍有未收款新台幣(下同)一十萬元。為此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 十萬元,暨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則以:原告所請求之八十八年四月至六月之 貨款為當時被告之另一股東楊福欽所積欠,而楊福欽亦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簽 發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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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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