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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四六九號

給付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四六九號

原告
高強體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森
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被告
松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松男
訴訟代理人
簡智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七萬一千四百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嗣於起訴狀送達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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