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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六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30 日

  • 原告
    乙○○○
  • 被告
    甲○○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六三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經營之順和貿易有限公司因與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國電器公司)有業務往來,而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間,受到中 國電器公司招待前往「法國、瑞士九日遊」(下稱系爭旅遊),並分配到三個名 額,而該公司並表示若原告未找齊三人或均未參加,則中國電器公司會以當時市 價每個名額價值四萬八千元之比例退費予原告。原告亦得將此名額私下讓與他人 ,而向該受讓者收受四萬八千元代價之權利。嗣訴外人田美莉與原告約定共同參 加系爭旅遊,故由田美莉私下支付原告四萬八千元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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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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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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