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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七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林富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七七號

原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枝
訴訟代理人
胡信溢
被告
上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昆全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林富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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