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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聲字第一六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聲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吟
訴訟代理人
黃益仁
相對人
東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仲郢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叁仟貳佰伍拾肆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以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七九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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