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聲字第三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聲字第三二號
- 聲請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周
- 代理人
- 陳順和
- 相對人
- 俞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長
- 相對人
- 大流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陸佰捌拾貳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九八八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