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一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一八號
- 原告
- 乙 ○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四十八萬元。
二、陳述:
(一)被告所有坐落台南市○區○○段二九五七號土地、面積二五五一平方公尺,及其地上建物門牌號碼台南市○區○○路十八號、建號四一二八、六五六一號房屋一筆(下簡稱系爭房地),委託原告仲介出售,原告在民國九十一年三月間,並介紹訴外人捷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捷拓公司),以四千八百萬元向被告承買,並已完成登記手續。
(二)按一般不動產買賣介紹費用佣金為買賣價金之百分之一,依此標準計算,被告應付原告介紹費用四十八萬元,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三、證據:提出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份為證,並請求傳訊證人鄭金海、許峰銘、王山榮、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