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五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逸平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峰
- 被告
- 貿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貿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業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貿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及乙○○所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面額為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之本票一紙,票上並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