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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五號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訴訟代理人
黃國峰
被告
貿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貿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業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貿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及乙○○所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面額為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之本票一紙,票上並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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