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一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
東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鑾
訴訟代理人
林宗賢
被告
甲○○即鴻聖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三月間向原告購買汽車零件,並已受領全部貨品無誤,並交付被告所簽發,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台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分別為九十年七月一日、九十年八月十五日,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八萬四千九百零九元、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