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一九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一九五號
- 原告
- 存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雨
- 原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水
- 右 二 人
- 訴訟代理人 林華生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丙○○、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仟伍佰零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捌
萬柒仟柒佰捌拾柒元,折合銀元貳拾陸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貳仟捌佰捌拾捌元陸角,折合新台幣捌仟陸佰陸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仟伍佰
零壹元,尚欠新台幣叁仟壹佰陸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宋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