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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一九五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林彥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一九五號

原告
存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雨
原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水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華生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丙○○、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仟伍佰零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捌

萬柒仟柒佰捌拾柒元,折合銀元貳拾陸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貳仟捌佰捌拾捌元陸角,折合新台幣捌仟陸佰陸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仟伍佰

零壹元,尚欠新台幣叁仟壹佰陸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宋凰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林彥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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