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三三О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三三О號
- 原告
- 詠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庭洲
- 訴訟代理人
- 陳丁讚
- 被告
- 帛締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宛虹
- 訴訟代理人
- 吳信賢 律師
陳慈鳳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壹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萬柒仟肆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拾叁萬壹仟玖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一)緣被告(一)緣被告帛締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帛締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七、八月間,因其配合廠商所製造之紗無法達到品質,全部貨品都無法使用,致委託訴外人統麒興業有限公司(下簡稱統麒公司)訂作之布料品質不良,未能完成,無法出櫃至法國,但又礙於結關日快到,有時間上之急迫性,遂由統麒公司介紹,於九十一年八月間委託原告先試三碼緯紗沒問題,又試一疋亦可接受,被告乃委請原告大量製作合成紗,原告均如期出貨予被告,貨款總計新台幣(下同)二十三萬一千九百六十五元。
(二)嗣被告公司將原告製作之合成紗交由統麒公司織造,製成胚布,並交由訴外人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東豐公司)染整,詎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被告公司告知原告,稱染出之布有問題,通知原告至東豐公司會商,被告公司認原告製作之合成紗品質有瑕疵,惟原告製造之合成紗是由人造棉及特多龍(polyester聚酯纖維)在五至八公分的範圍內,以電腦亂數隨意組合,每跑二百八十八次再重複一次循環,所製造之紗稱為花式紗,因是以電腦操作關係,在人造棉部分會產生重複現象,此為機械本身之限制,非原告製造之紗品質有瑕疵,被告公司無法接受,因被告公司急於出貨,雙方遂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