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三四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三四二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都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徐春郎
- 訴訟代理人
- 許淑鳳
- 被告
- 享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叁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票載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支票號碼為AU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四千三百五十五元、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而不獲付款,催索無著,為此依票款請求權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