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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三四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三四二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都分行
法定代理人
徐春郎
訴訟代理人
許淑鳳
被告
享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叁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票載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支票號碼為AU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四千三百五十五元、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而不獲付款,催索無著,為此依票款請求權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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