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四О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四О三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都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徐春郎
- 訴訟代理人
- 許淑鳳
- 被告
- 禾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傑遜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屆期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竟不獲兌現,爰本於票據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並加給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 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