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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七七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七七號

原告
燕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燕玲
被告
泰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泰烽營造有限公司業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泰烽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間訂立承攬契約,由原告承包被告公司所承攬慶美文教基金會新建工程中,有關阿姆斯壯圖紋礦鐵板、純岩棉明架、木石纖維板暗架造型等工程之施作,工程款總計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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