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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六八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六八八號

原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訴訟代理人
徐建雄
被告
大羽翔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如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貳拾叁萬零伍佰叁拾元,及各按附表所載票面金額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面額共新台幣(下同)六百二十三萬零五百三十元,詎屆期提示不獲兌現,爰本於票據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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