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六八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六八八號
- 原告
-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鈞銘
- 訴訟代理人
- 徐建雄
- 被告
- 大羽翔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盈如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貳拾叁萬零伍佰叁拾元,及各按附表所載票面金額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面額共新台幣(下同)六百二十三萬零五百三十元,詎屆期提示不獲兌現,爰本於票據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