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八三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八三七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林哲明
訴訟代理人
謝萬泉
被告
大興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零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貳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其餘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柒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三紙,面額合計新臺幣(下同)七十四萬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八…」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