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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九一О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九一О號

原告
展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雅慧
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 律師
被告
佺鴻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芬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一)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一三三六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中壓幫浦灌漿機一台(查封封條編號一三四二七號)(下簡稱系爭中壓幫浦灌漿機)所為之查封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六萬元正,及自起訴狀副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付之利息。(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前開第二項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為(一)被告為保全其向第三人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簡稱大合鑽探公司)之強制執行,而聲准本院假扣押大合鑽探公司之財產,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一三三六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扣押中壓幫浦灌漿機三台。

(二)然其系爭中壓幫浦灌漿機,確係原告所有:1.原告公司與訴外人竣鼎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竣鼎公司)均係以訴外人吳炎生為首之家族公司,原告公司名義負責人白雅慧與竣鼎公司名義負責人吳志賢係夫妻,吳志賢、白雅慧係吳炎生之子、媳,兩公司均由吳炎生以總經理之名實際掌控,因之,包括系爭中壓幫浦灌漿機在內之整組機具,雖以訴外人竣鼎公司之名義出租予蘇坤龍,但系爭中壓幫浦灌漿機並非竣鼎公司所有,而係原告公司所有,法律並未規定出租人必須是所有權人,因此被告抗辯系爭中壓幫浦灌漿機既以竣鼎公司名義出租予蘇坤龍,顯見系爭中壓幫浦灌漿機並非原告公司所有,實不足取。2.包括系爭中壓幫浦灌漿機在內之整組機具,係原告公司以竣鼎公司之名義出租予蘇坤龍之事實,有證人蘇坤龍及王一鳴到庭結證屬實,雖執行書記官許美惠表示時間已久不復記憶,應以筆錄為準,但由執行筆錄記載:「第三人吳志賢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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