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九二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九二六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坤雄
- 訴訟代理人
- 許進輝
- 被告
- 大承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新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玖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大承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台南市○○○○路一三一號平房及工明南三路二六八號平房地址,向原告分別申請使用電力,依雙方供電契約被告即原告之用電戶,被告應繳付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份及九十一年一月份、二月份、四月份四期電費,計新台幣(下同)二十萬九千八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