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九二六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九二六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坤雄
訴訟代理人
許進輝
被告
大承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新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玖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大承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台南市○○○○路一三一號平房及工明南三路二六八號平房地址,向原告分別申請使用電力,依雙方供電契約被告即原告之用電戶,被告應繳付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份及九十一年一月份、二月份、四月份四期電費,計新台幣(下同)二十萬九千八百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