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九八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曾鴻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九八四號

原告
開發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懋祥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