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勞簡字第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勞簡字第五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榮中
- 被告
- 佳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黃秀霞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六萬三千元,暨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言詞辯論程序中,將其聲明減縮為「被告應給付原告三十三萬元,暨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