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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勞簡字第五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勞簡字第五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榮中
被告
佳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黃秀霞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六萬三千元,暨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言詞辯論程序中,將其聲明減縮為「被告應給付原告三十三萬元,暨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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