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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О三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林富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О三六號

原告
甲○○
被告
穩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貴蘭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或檢附被告現住所戶籍謄本,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對於被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美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林富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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