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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六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郭和順

  • 原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南紡森林故鄉B區社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六一三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訴訟代理人 曹文鴻 陳德林 被   告 南紡森林故鄉B區社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和順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九十一年一月七日將內含信用卡(卡號:00000 00000000000,下稱系爭信用卡)之掛號信件(掛號號碼:二六九四 四二)寄至持卡人陳國誠位於台南市○○區○○街二四巷十六號四樓之住所,並 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經被告僱用之大樓管理員蓋管理委員會用章代收,惟該郵件 於管理員代收後未確實交付前述持卡人,而由不明人士盜領,並使訴外人陳國誠 信用卡遭盜刷四筆,金額共計八萬六千二百五十五元。查被告之受僱人因執行職 務之過失,致使原告所發行之信用卡流落他人之手並持以冒用消費,致原告有墊 付上開冒用消費款八萬六千二百五十五元之損害,為此,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 條、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八萬六千二百五十 五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原告銀行對於本件信用卡申請人之地址不符,未詳加審核而予發卡, 實有重大過失;且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被告才收到系爭信件,一月七日就接到陳國 誠以電話告知渠一月八日有掛號信請管理員代收,實令人懷疑銀行內部人員與冒 用者串通;另信用卡使用時,必須向銀行開卡取得密碼才能刷卡使用,被告銀行 未確認持卡人與申請人是否同一,竟以一通電話就認定為持卡人而將密碼告知歹 徒任其消費,就此原告亦有過失,更何況被告並未受僱於原告,沒有幫原告確認 領取人身分之義務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原告於九十一年一月七日將內含信用卡(卡號:000000000 0000000,下稱系爭信用卡)之掛號信件(掛號號碼:二六九四四二)寄 至持卡人陳國誠位於台南市○○區○○街二四巷十六號四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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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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