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六一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六一五號
- 原告
- 響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美
- 訴訟代理人
- 陳昱安
- 被告
- 大彭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孟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伍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營業所雖設於高雄市○○○路三八號四樓之六,惟其主要營業處所係位於台南市○○路七八五號,為被告所不爭執,且被告向原告購買系爭貨物,指送地點在台南市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