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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六一五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六一五號

原告
響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陳昱安
被告
大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孟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伍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營業所雖設於高雄市○○○路三八號四樓之六,惟其主要營業處所係位於台南市○○路七八五號,為被告所不爭執,且被告向原告購買系爭貨物,指送地點在台南市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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