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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九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九四號

原告
祐僑股份有限公司即健喬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訴訟代理人
莊明峰
被告
甲○即恆生醫院
訴訟代理人
林常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即恆生醫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止,陸續向原告購買藥品數批,到期竟不付款,後原告履催,迄今仍有未收款新台幣(下同)一十萬元。為此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十萬元,暨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則以:原告所請求之八十八年四月至六月之貨款為當時被告之另一股東楊福欽所積欠,而楊福欽亦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簽發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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