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祐僑股份有限公司即健喬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訴訟代理人 莊明峰 被 告 甲○即恆生醫院 訴訟代理人 林常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即恆生醫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八十 八年六月十四日止,陸續向原告購買藥品數批,到期竟不付款,後原告履催,迄 今仍有未收款新台幣(下同)一十萬元。為此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 十萬元,暨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則以:原告所請求之八十八年四月至六月之 貨款為當時被告之另一股東楊福欽所積欠,而楊福欽亦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簽 發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