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二一О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二一О號
- 原告
- 優大電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澤青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貞
- 被告
- 名世大飯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向原告承租全數位電話交換機一套(下稱系爭交換機),雙方約定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八千元。惟被告自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迄今未給付租金分文,至九十年十二月一日止,被告已欠租金八萬元。爰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八萬元,及自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當初跟原告講這是租金,我一台機器二十一萬三千元,怎麼會讓他分期,而且我們每個月給他維修,我在估價單上也寫每月租金六千八百元。他另外採購金頭腦的電話詳細計費帳,一台三萬五千元,我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