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二一О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二一О號

原告
優大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澤青
訴訟代理人
林淑貞
被告
名世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向原告承租全數位電話交換機一套(下稱系爭交換機),雙方約定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八千元。惟被告自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迄今未給付租金分文,至九十年十二月一日止,被告已欠租金八萬元。爰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八萬元,及自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當初跟原告講這是租金,我一台機器二十一萬三千元,怎麼會讓他分期,而且我們每個月給他維修,我在估價單上也寫每月租金六千八百元。他另外採購金頭腦的電話詳細計費帳,一台三萬五千元,我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