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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二二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二二三號

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陳益儒
被告
廣瑞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柒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廣瑞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票面金額均為新台幣(下同)參萬元,票號AA0000000號及AU0000000號,帳號分別為00000000號及00三七五—五號之支票二紙,詎伊遵期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提示,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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