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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二四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鄭彩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二四四號

原告
瞬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武成
訴訟代理人
包銘彬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

法 官 鄭彩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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