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二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二四四號 原 告 瞬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武成 訴訟代理人 包銘彬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鄭彩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