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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三二六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吳勇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三二六號

原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訴訟代理人
穆國華
訴訟代理人
呂光敏
被告
群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甯雲蛟
被告
致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雄
被告
甲○○

        應受送達處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群耕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致益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群耕實業有限公司負擔新台幣參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致益企業有限公司負擔新台幣肆佰捌拾壹元,由被告甲○○負擔新台幣參佰捌拾捌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吳勇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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