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三二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三二六號
- 原告
-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清喜
- 訴訟代理人
- 穆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呂光敏
- 被告
- 群耕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甯雲蛟
- 被告
- 致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雄
- 被告
- 甲○○
應受送達處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群耕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致益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群耕實業有限公司負擔新台幣參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致益企業有限公司負擔新台幣肆佰捌拾壹元,由被告甲○○負擔新台幣參佰捌拾捌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