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四六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吳姿慧 許耀仁 被 告 甲○○即小貝比商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零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