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四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四六九號 原 告 高強體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森 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律師 施承典律師 被 告 松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松男 訴訟代理人 簡智明 右當事人間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